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奖学科范围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2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学科范围包括:(1)管理学;(2)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情报、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统计学;(22)港澳台问题研究;(23)国际问题研究;(24)综合研究/交叉学科。
第三条 奖励等级和数额
本届评奖的数额为300项。奖项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设立一等奖20项、二等奖80项、三等奖200项。各奖项宁缺勿滥。
第四条 申报者资格
1.申报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第一署名人必须是在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和研究人员。
2.第一申请者只能申报一项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3.合作研究成果由第一署名人申报,成果奖励至前3名。
第五条 参评成果范围及要求
1.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著作(含专著、编著、工具书与参考书、古籍整理著作、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工作部门管理决策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3.多卷本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4.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于一种刊物的不同标题的论文或在不同刊物上分散发表的论文,不能作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由主编作整体申报,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
7、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咨询报告,可以作为著作类或论文类成果申报;如作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申报,必须同时提交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
8、凡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评奖。
9.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不参加此次评奖。
第六条 评奖标准
一等奖 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对三个文明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 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较大贡献,对三个文明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 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贡献,对三个文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第七条 评奖组织机构
1.江苏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学科评审结果,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等。
2.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3.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成果奖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学校组织初评和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2.各校应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审查成果有无下列情况: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著作权是否存在争议,所报成果是否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
(2)申报资格、评审材料、申报手续是否符合申报规定;
(3)所报成果是否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
(4)所报成果是否是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5)所报成果是否是未经本人授权提出的成果;
(6)所报成果是否以外国文字出版且无全文汉字翻译;
(7)所报成果申请研究咨询报告类奖励,有无使用单位鉴定评价证明。
3.省教育厅按程序组织评审,由奖励委员会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为确保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4.拟获奖成果名单确定后,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并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等。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获奖成果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公布,并由省教育厅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九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奖励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作认真负责的初审,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停止下一届参加评奖等处罚。
第十条 本细则及未尽事宜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