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九游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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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3日 16:1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市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服务,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副省级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奖,是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项。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每次评奖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哲学社会科学界优秀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在25-30人之间,其中专家、学者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直接领导和主持整个评奖工作。其职责为:

  (一)制定奖励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评审组;

  (三)建议奖项设置、奖金金额;

  (四)审议各分组意见;

  (五)评定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六)向市政府报告评奖结果;

(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承担评奖的日常事务工作。评奖办公室负责人由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语言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与文献学、决策咨询和社科普及等分类成立相应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未申报成果的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设组长1人。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凡市属单位作者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或非市属单位作者参与由我市组织的研讨和调研活动或市局级以上课题研究的成果(出具原始文件或主办单位证明),或以我市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市属单位作者在台、港、澳及国外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 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存在意识形态和科研诚信问题的社科成果不予受理,并向申报人所在单位反馈。

  第十四条 著作类成果必须经出版社公开出版或经批准内部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不宜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由市局级以上(含区委、区政府单位)内部报刊上编印登载的,可以参评。

  第十五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为专著、编著、译著、志书、普及读物、古籍整理、论文、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同一主题的个人论文集、学术性工具书等。凡属丛书类成果和系列论文,以单本或单篇申报。

第十六条 参评成果出版和发表的时间,必须在该次评奖之年的前五年11日至前一年1231日之内。往届已参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参评。已参评成果再版的,其修订、增补内容须超过30%以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再次申报参评,其中已获过本奖的成果再版的,亦不得再次申报参评。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参评,《申报表》必须由作者本人签名,提供研究成果两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也可经作者本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

  第十八条 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不能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市级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期间,已调离市属单位的作者,在市属单位工作期间的成果仍按市属单位作者申报条件申报参评,调离后的成果按照非市属单位作者申报条件申报参评;已调至市属单位的作者的成果,按照市属单位作者申报条件申报参评。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其申报权利不受干涉,每次评奖每位作者独著成果只可申报一项,署名前二位的合作成果可以增加一项,包括合作成果在内最多只能申报两项。

 

第四章 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采用等级奖制,设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数额由评奖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及上一届获奖情况研究确定。评奖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优秀奖等其他奖项。

第二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坚持以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一、二、三等奖评定的具体标准,由市评奖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在坚持标准和保证奖励重点的前提下,兼顾各门学科的成果,兼顾研究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的成果、研究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的成果、研究普遍问题与地区问题的成果。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按评审组评审(初评)和市评奖委员会评审(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参评成果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奖办公室对各组获奖项目额度进行配比,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后下达给各评审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和评奖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在评奖委员会表决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二、三等奖得票数须超过参评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一等奖得票数须等于或超过参评评委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推荐拟获等级奖项目,并从中提名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候选项目按水平高低列出次序。评奖委员会确认三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评审结果复核后,在南京社科网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奖励结果。

  第三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三十一条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采用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评奖委员会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五条 合作成果获奖者,每人发证书副本一份,合作成果的奖金只发一份,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三十六条 合作者中的非市属单位作者,不在奖励范围之列的,不发证书。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者,由评奖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获奖成果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全体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坚决执行奖励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 严格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相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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